星期二, 6月 13, 2006

 

海峽兩岸的自由

  民國九十四年,名作家李敖中國行,共有三場演講。九月二十三日,在清華大學演講中,李敖提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給人民的自由,比全世界任何國家都多。李敖並舉出了出版、言論、罷工自由。
  持平而論,李敖的說法只對了一半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中,確實有出版、言論自由。至於說給人民的自由,比全世界任何國家都多,恐怕不是事實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共有四章一百三十八條,其中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七條,共有五條談到自由。第三十五條,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。第三十六條,有宗教信仰自由。第三十七條,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第四十條,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。第四十七條,有進行科學研究、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。
  看起來列舉的自由很多,琳瑯滿目,但憲法必須落實,實際去施行。如果憲法只是具文,聊備一格,擺著好看,遮人眼目,甚至用來騙人,那就算列舉100條、1000條又有何用。
  和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相比較,這些列舉的自由,《中華民國憲法》中都有,而且還多了一條自由。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第八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,共有六條和自由有關。第八條,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第十條,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第十一條,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第十二條,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第十三條,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第十四條,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  這六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列舉的自由,大同小異。唯一的差別在第十條,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中沒有這條,前美國總統卡特訪大陸時才會質疑,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遷徙自由。
  和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相比較,就少了一條自由,當然不可能比全世界任何國家都多。李敖的說法,有待商確。另外,兩岸憲法相比,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所列舉的自由,在台灣確實施行了,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列舉的自由,雖然不少,但很多並沒有實施,列舉出來只是招人恥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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